大石桥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管理办法(试行)

大政办发[2019]34号 2019年9月29日公布

为进一步做好大石桥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省政府、营口市政府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大石桥市以外户籍,且在大石桥市务工,年龄在6至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

第二条  按照“免试、免费、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市教育局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择校。

第三条  市教育局要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小学入学

1.务工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大石桥市务工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务工地社区出具的务工证明等其中一种)。

2.居住证明:在大石桥市居住地派出所签发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相关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大石桥市的实际居住地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其中一种)。

3.身份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户口簿;适龄儿童户籍所在镇街或县级教育局出具的同意在大石桥市就读证明(就学联系函等)。超过法定入学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出具的缓学证明。

(二)初中入学

小学阶段已在大石桥市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若初中仍需要在大石桥市就读的,或是小学未在大石桥市就读,初中需要到大石桥市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均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务工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大石桥市务工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务工地社区出具的务工证明等其中一种)。

2.居住证明:在大石桥市居住地派出所签发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相关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大石桥市的实际居住地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其中一种)。

3.身份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户口簿;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或县级教育局出具的同意在大石桥市就读证明(就学联系函等);小学未在大石桥市就读的学生需提供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证明等相关材料(超过法定入学年龄的,所提供材料中应含缓学证明)。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从外地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需提供第四条中的相应材料。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对转入和转出的学生应按照国家、省和营口市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六条  加大宣传力度,确立正确舆论导向。各相关单位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始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网络等宣传工具宣传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政策。

第七条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是一项系统工程,市教育局要主动与市公安局、发改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系、沟通,争取支持和帮助。

市教育局结合大石桥市实际,合理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尽量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公费学位,并保障其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督促开发单位同步建设配套学校,并无偿同步交付政府,统筹使用。

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及时向市教育局提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有关情况,并如实做好材料提供工作。

市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市委编办要根据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组织、督促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