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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华侨、公安英烈等子女相关优待政策

发布时间: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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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大石桥市202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大教发〔2021〕58号 )

 

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师范、“3+2”模式高职)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给予一次性加分,计入考试总成绩。所有加分政策,同一考生不能重复计算,只计取最高项。各学校要严格掌握加分政策,所有享受照顾性加分政策的考生都要列入招生计划并进行公示。

(一)继续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加 10 分。现援疆、援藏干部(教师)子女,由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二)按照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规定》(辽公通〔2010〕142 号)文件要求,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加10分;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加5分。加分须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审核认定。

(三)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辽教发〔2013〕72号)文件要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入学,加20分。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加10分。加分认定须由师级以上(含师级)政治部出具证明。

(四)按照《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驻营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和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营政办发〔2010〕45号)文件规定,现役军人子女加10分,须由师级以上(含师级)政治部认定。

(五)按照《营口市保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及家属的若干措施》(营新疫防指办〔2020〕35号)文件规定,一线医务人员及公安部门支援湖北的工作人员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并报考我市高中的,参照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申请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按照家长和学生意愿直接录取。加分认定须由市卫健委和市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六)按照《司法部、教育部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文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的优待措施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规定执行。

(七)外来企业高管子女,在一般普通高中录取时,参考《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执行(营政发〔2018〕26号)。加分认定须由市商务局出具证明。

(八)其他优待政策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各项加分资格认定材料由市教育局负责备案,确准后须在考生本校公示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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