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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复字﹝2021﹞56号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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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公安局

住所地:大石桥市钢都街道桥台铺村

法定代表人:张庆军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刚    职务: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教导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公集字第﹝2021﹞0001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通知书》不服,于2021年11月1日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公集字第﹝2021﹞0001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通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大石桥市合法的市民,因不服大石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行为,依法提出游行示威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不予许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通知书》不服,请求贵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18日,申请人杨*以“引起政府职能部门重视,及时依法依规认真履职,真正做到秉公执法,拆除违章建筑”为由,向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书面申请举行游行活动,申请活动时间为10月21日至10月22日。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公安局于当日向申请人杨*和大石桥市综合执法局下达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2021﹞0001号,通知申请人杨*于2021年10月19日到大石桥市综合执法局协商解决问题。因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杨*于2021年10月28日再次口头申请举行游行活动。申请活动时间为11月1日,活动具体时间为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时30分至16时,参加游行人员6-10人,驾驶六辆车辆,使用喇叭进行宣讲。游行路线为:由综合执法局楼下集合出发沿哈大路,途经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大石桥市火车站,沿振兴路至转盘,再至陆合医院、二道街、部队南大门、五堪交通岗,沿哈大路返回综合执法局。因其申请的路线均为交通枢纽及政府机关、繁华商业街区,有充分根据可以认定申请举行游行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另考虑到举行游行活动,势必造成人员聚集围观,不利于疫情防控。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四项之规定,对其提出的游行申请不予许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被申请人请求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书面申请举行游行活动。同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一条向申请人和大石桥市综合执法局下达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到大石桥市综合执法局协商解决问题。后因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再次口头申请举行游行活动。被申请人认为其申请的路线均为交通枢纽及政府机关、繁华商业街区,有充分根据可以认定申请举行游行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许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通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大)公集字第﹝2021﹞0001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通知书》、大公字﹝2021﹞第0001号《关于不予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书》、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审批表、《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有充分根据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举行游行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二)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许可,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公集字第﹝2021﹞0001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通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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