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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向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收取的费用。它是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管理的一些开支,主要包括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常设机构的开支,收费标准为成交额的1.6%。
市场管理费:
按照《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规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市场管理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开展宣传活动,搞好场地卫生及支付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等。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规定,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变更登记中所收取的费用。登记费用于有关登记工作中必要的业务开支。
收费标准:
1、开业登记费:每户二十元。
2、变更登记收费:每户每次十元。
3、补发营业执照收费:每户每次十元。
4、执照副本收费: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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