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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救助等政策问题解析

来源:大石桥市政务公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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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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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高龄补贴怎么申领?

答:只要老年人按照身份证信息年满90周岁,向村或社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照片,通过镇街向民政部门申报即可享受。

三、残疾人享受两项补贴的手续是什么?

答: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及三张一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或社区申请。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生活困难补贴每月80元,重度护理补贴80元。

五、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答:结婚登记:1. 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2、双方均非本市户籍还需持有本市有效的居住证原件。3、现役军人还需持有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4、离婚再婚的当事人还需持有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判决书需开生效证明),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注明“离婚”字样,丧偶再婚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注明“丧偶”字样。 5、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六、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答:1. 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2、双方均非本市户籍还需持有本市有效的居住证原件。3、现役军人还需持有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4、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5、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书中有关房屋分配须标明房屋地址的,要与产权证上记载的一致)。6、申请时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7、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如何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确认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为申请儿童发放《儿童福利证》;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从其18周岁生日的次月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保障政策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继续在校就读的按照孤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八、如何申请孤儿待遇

(一)申请。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孤儿申请审批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孤儿父母失踪以及死亡等情况进行查验,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确认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为申请儿童发放《儿童福利证》;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孤儿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2孤儿年满18周岁,从其18周岁生日的次月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继续在校就读的按照孤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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