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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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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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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11月,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14号),并要求各市完成市级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

《管理办法》涵盖了河长制各项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会议管理  对各级河长制会议召开的方式、人员、频次、内容等做了详细说明。 

信息管理  对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搭建以及信息的收集、报送、通报、共享、公开等提出要求。 

河长巡查  要求各级河长按照相关规定对所负责河湖进行定期巡查,并提出巡查意见。 

督查督办  明确了市政府负责对全市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河长制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市河长办负责对河长制组织实施中的重点、难点进行督查督办,河长制各职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河长制评估验收  市河长办组织对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评估验收意见。 

监督执法  按照“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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