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草案公开

《大石桥市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办法(试行)》(讨论稿)

来源:大石桥市政务公开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4

【字号:

分享: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引导各招标代理机构规范职业行为,提高综合水平。

第四条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市场行为评价信息审核及确认、异议受理等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考评和行为管理,并收集、核实、上报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活动、业务知识培训、信息填报质量抽查等方面的相关信息。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和常态化监管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可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点参考依据。

第五条  招标考评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六条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缺陷扣分标准》、《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标准》进行量化评分。依据所评分数将评价等级分为 A、B、C、D 四级。评价得分≥70分为A 级;评价得分≥50分为B级;评价得分≥30分为C级;评价得分<30分为D级。

(一)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将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点考虑因素,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可限制D 级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竞选。

(二) 对评价等级为A 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实施各类政策扶持时应用评价结果给与激励,在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中,可以采取加分等措施,在日常监管、 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抽查频次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 对评价等级为C 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列为加强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督促其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强化监管。

(四) 对评价等级为D 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整改期间暂停代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列全面纳入常态化监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考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加强监管。

第七条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管范围内的招标代理及从业人员考评结果进行认定、复核,及时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负责汇总本市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考评结果。

第八条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标准的日常监测,充分发挥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激励引导作用。

第九条  参与考评工作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需在评价信息公布的10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申诉,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以答复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条  依据考评结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针对监管范围内的招标代理及从业人员评价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