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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石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配套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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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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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楼经济开发区(百寨街道办事处)、大石桥经济开发区、沿海新兴产业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石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配套工作制度(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石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配套工作制度(试行)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推动环境监管职责履行,有效提升环境监管合力。

(二)联席会议议题包括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工作的部署、通报、调度、协调、督办、考核等内容。

(三)大石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或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与议题有关的单位参会。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监督、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各参会单位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所承担环保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一)对跨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有效解决重点领域的环境违法问题。

(二)涉及环境监管执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国家、省和营口市部署的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任务,应当开展联合执法。

(三)联合执法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推进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察督办。

(四)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负责制定行动方案,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行动,下级网格单位要服从安排,不得推诿、阻拦、干扰或者懈怠。

(五)各单位应当选派具有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参加联合执法,确定专人负责沟通协调工作。

三、网格化环境监管移送制度

(一)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职责,发现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二)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按照下列规定移送:

1.依法应当由市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网格单位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

2.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4.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接收单位接到移送案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接收案件,依法查处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单位;

2.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退回移送单位,并作出书面说明。

(四)不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者不及时处理移送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一)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工作信息报送畅通、公众广泛参与、各单位紧密协调、信息公开到位。

(二)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报送、反馈、公开和存档等工作。

(三)各单位报送的环境监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结合工作职责开展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四)各单位根据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布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网格划分和建设情况、网格职责和责任人员、环境监管对象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信访办理情况、区域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信息。

(五)网格划分、监管职责和责任人员等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发生重大调整及时上报并公开。

五、网格化环境监管考核制度

(一)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考核制度,切实调动各单位工作积极性,推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有效运行,全面提升体系运行质量。

(二)领导小组负责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考核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情况

(1)三级网格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情况;

(2)成员单位建立网格化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制情况,分解本单位环境监管职责、责任到人情况。

2.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情况

(1)三级网格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配套工作制度情况;

(2)成员单位落实网格化方案及配套制度情况,开展环境监管工作情况,按时限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等材料情况。

(三)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制。各成员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纳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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