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殡葬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民事函〔2025〕62号)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营口市民政局统一部署,大石桥市民政局组织编制了《大石桥市殡葬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5-2035年)》,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5年11月14日—12月13日,为期30天。
二、反馈方式
公众可以于12月13日前对《大石桥市殡葬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5-2035年)》的修改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dsqmzjbgs@163.com
附件:大石桥市殡葬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5-2035年)(草案公示稿)
大石桥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14日
大石桥市殡葬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5-2035年)
(草案公示稿)
大石桥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1条 编制背景
为加快推进大石桥市殡葬设施建设,逐步满足群众“逝有所安”需求,有效治理散埋乱葬,减少火灾隐患,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开展大石桥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深化落实殡葬设施总体布局,完善殡葬设施建设标准,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改善和提升殡葬服务,加大殡葬政策实施力度,落实惠民安葬政策以及相关部门责任,推进移风易俗改革和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2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全面提升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
第3条 规划原则
统筹资源、存量利用。对现有的殡葬设施用地进行整合,充分挖掘现有殡葬设施的潜力,提高现有的殡葬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大石桥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需求,对新建殡葬基础设施统筹规划,满足社会需求。
多规协调、合理布局。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有效衔接,结合服务设施服务范围、交通的便利性等多种因素合理布局。城乡不同区域差异化管理,城市地区以环境提升为重点,降低邻避效应,推进殡葬设施与城市生活相融合,农村地区以完善公益性公墓建设为重点,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全县覆盖。
适度超前、保障实施。紧密结合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既要满足殡葬设施长远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殡葬设施近期建设的条件,处理好规划与近期操作的关系。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树立绿色殡葬观念。加强宣传引导,完善激励政策,逐步提高节地生态葬和立体安葬比例,推动葬式改革。落实生态环境与文物保护要求,加强绿化,降低干扰,实现殡葬设施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
公平公正、以人为本。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文明、多样化的殡葬服务,布局规划应贯彻殡葬改革精神,适当兼顾中国人民殡葬习俗,尊重少数民族殡葬习俗。
节约集约、共建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的存量空间,严格控制墓穴标准,节约集约用地,坚持不占地、少占地、占贫瘠地,复合利用林地、草地,逐步过渡,积极发展生态葬,推广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生态葬模式。提高现有的殡葬设施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并做到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4条 规划依据
规划编制参照以下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标准: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5号令);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发〔2021〕51号);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
《关于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9〕71号);
《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3〕11号);
《辽宁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2016-2025年)》;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
《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 181-2017);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T 124-99);
《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营政发〔2001〕50号);
《大石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营口市殡葬服务设施空间专项规划(2025-2035年)》(过程稿);
《关于加强殡葬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民事函〔2025〕62号);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和规划成果。
第5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以大石桥市行政管辖范围为界,大石桥市辖4个街道(金桥街道、镁都街道、钢都街道、百寨街道)和13个乡镇(水源镇、沟沿镇、石佛镇、旗口镇、高坎镇、虎庄镇、官屯镇、永安镇、博洛铺镇、汤池镇、周家镇、建一镇、黄土岭镇)。
第6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25-2035年。规划目标年为203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二章 殡葬设施现状排查
第7条 殡仪馆
现状1处殡仪馆——大石桥市殡仪馆,负责遗体火化、整容、追悼、骨灰寄存和祭奠、无主尸火化处理等殡仪服务。
第8条 殡葬服务中心
现状1处殡葬服务中心——大石桥市殡葬服务中心,其主要服务项目包含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处置、祭祀、骨灰寄存、殡葬用品以及尸检、餐饮、住宿等系列服务。
第9条 公益性公墓
现状1处市级的公益性公墓为营口市五台山公益性公墓;现状5处镇级公益性公墓,分别是大石桥市建一镇龙福山公益性公墓、大石桥市黄土岭镇公益性公墓、大石桥市官屯镇公益性公墓、大石桥市沟沿镇公益性公墓、大石桥市旗口镇公益性公墓;现状1处村级公益性公墓位于虎庄镇高山村。
第10条 骨灰堂
大石桥市现状共有2个公益性骨灰堂,分别是大石桥市石佛镇公益性骨灰堂和水源镇公益性骨灰堂。
第11条 经营性公墓
大石桥市现状共有2处经营性公墓,分别是大石桥市望山息园和大石桥市汤池镇塔峪沟村经营性公墓。
第三章 发展目标
第12条 总体目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要求,全面提升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发展与大石桥市殡葬改革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现代殡葬服务体系,提升殡葬设施建设质量,丰富服务功能,增加人文内涵,实现殡葬设施园林化、公园化;规范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审批管理制度,将殡葬设施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健全标准体系,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构建多层级治理体系,为大石桥市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促进大石桥市社会殡葬事业的良性发展,实现“节地安葬、生态安葬”的总体目标。
第13条 规划分目标
至2030年底,完善殡葬管理体系,提高节约资源、生态环保、污染物减排能力,加强配套设施及环境建设投入;引入“互联网+”模式,推进智慧殡葬建设,构建殡葬管理信息平台,推动殡葬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至2035年底,全面建立殡葬设施体系、服务体系、制度体系、治理体系和文化体系,对现有的公墓逐步进行生态修复和绿化,提高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比例,推动殡葬改革不断深化。构建完善的长效的管理体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同共管,落实殡葬法律法规,推进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实现规范的殡葬管理体系,全面形成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至2050年,殡葬改革不断深化,高质量殡葬设施体系基本形成,生态节地葬比例不断提高,智慧化水平持续上升,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高,引导城乡居民树立文明、现代、生态绿色的殡葬理念,全面实现生态安葬。
第四章 空间布局
第14条 空间管控要求
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划定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空间底线,不得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进行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选址应避开铁路、公路、河堤两侧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可视范围1000米。
第15条 用地控制标准
殡葬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应符合《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辽宁省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同时,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3〕11号)要求,列入规划的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亩、乡镇公益性公墓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亩、村级公益性公墓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亩,公益性骨灰堂建筑面积控制在3000-5000平方米之间。现有公益性公墓超过上述标准的,结合规划编制,进行整改规范。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的,原则上应先集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再考虑新建项目。
第16条 殡仪馆布局
规划保留现状大石桥市殡仪馆,满足大石桥市规划期以及远期的殡葬发展需求。
第17条 公益性公墓布局
(1)市级公益性公墓
规划保留营口市五台山公益性公墓,规划规模以市级层面规划为准。
(2)县级公益性公墓
规划新增大石桥市建一公益性公墓和大石桥市虎庄公益性公墓。
(3)镇级公益性公墓
规划保留现状大石桥市沟沿镇公益性公墓和大石桥市旗口镇公益性公墓。
第18条 骨灰堂
规划保留现状大石桥市石佛镇公益性骨灰堂和大石桥市水源镇公益性骨灰堂。规划新建大石桥市公益性骨灰堂。
第19条 经营性公墓布局
规划保留现状大石桥市望山息园和大石桥市汤池镇塔峪沟村经营性公墓。
第20条 建设指标
殡仪馆建设应按照住建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257号)选址、设计和施工。新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5%,改建、扩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0%;殡仪馆容积率不宜低于0.2;殡仪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0.7。
墓区建设符合《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要求,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墓区总面积的50%;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m²,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m² (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m² /格,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公墓房屋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75%。
根据《关于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9〕71号)要求,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建设,要符合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要求。墓区建设不得采用硬覆盖,占地不超过5亩。合葬墓位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单人墓位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
相关停车位设置、配套设施及无障碍设计等要求参照《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 397-2016)执行。
附表:
附表1 大石桥市殡葬服务设施规划情况统计表
|
序号 |
地区 |
设施名称 |
设施类别 |
规划等级 |
地址 |
|
1 |
大石桥市殡仪馆 |
殡仪馆 |
县级 |
汤池镇羊草沟村、二道河村 |
|
|
2 |
大石桥市 |
营口市五台山公益性公墓 |
公益性公墓 |
市级 |
博洛铺镇华山村 |
|
3 |
大石桥市 |
大石桥市建一公益性公墓 |
公益性公墓 |
县级 |
建一镇板长峪村 |
|
4 |
大石桥市 |
大石桥市虎庄公益性公墓 |
公益性公墓 |
县级 |
虎庄镇土台子村 |
|
5 |
大石桥市 |
大石桥市沟沿镇公益性公墓 |
公益性公墓 |
乡镇级 |
沟沿镇外林村 |
|
6 |
大石桥市 |
大石桥市旗口镇公益性公墓 |
公益性公墓 |
乡镇级 |
旗口镇新开河村 |
|
7 |
大石桥市 |
大石桥市公益性骨灰堂 |
骨灰堂 |
县级 |
汤池镇羊草沟村、二道河村 |
|
8 |
大石桥市 |
大石桥市石佛镇公益性骨灰堂 |
骨灰堂 |
乡镇级 |
石佛镇丝瓜村 |
|
9 |
大石桥市 |
大石桥市水源镇公益性骨灰堂 |
骨灰堂 |
乡镇级 |
水源镇华兴村 |
|
10 |
大石桥市 |
大石桥市望山息园 |
— |
百寨街道英风村 |
|
|
11 |
大石桥市 |
大石桥市汤池镇塔峪沟村经营性公墓 |
经营性公墓 |
— |
汤池镇塔峪沟村 |
附图: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