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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石桥市80至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大石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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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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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界人士:

为完善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营政办发【2024】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80-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大石桥市80至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征求意见发布之日起30天内,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并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反馈给市民政局。

邮  箱:dsqmzjbgs@163.com

地  址:大石桥市哈大中路8号

联系人:曹柏瑞  电话:5671017

附件:《大石桥市80至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石桥市民政局

2025年7月23日

大石桥市80至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营政办发【2024】8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80-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发放范围:具有大石桥市户籍的80-89周岁(含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低保、低保边缘户中的老年人)。80-89周岁低保、低保边缘户中的老年人,不在本办法规定内,按原有规定执行,且与本办法不可叠加享受。

第三条 发放标准:对80-89周岁特困老年人(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对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其他老年人(不含低保、低保边缘户中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第三章 高龄津贴发放程序

第四条 本次高龄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登记、镇(街)核审、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实行公示制度,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由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本人名下农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3张,特困老年人(五保对象)需持五保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大石桥市80-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亲属或由村(社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表(需提供委托书)。

(二)村(社区)初审受理后形成材料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材料包括:《大石桥市80-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各三份、特困人员需提供五保证复印件3份(委托亲属或村、社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等工作。对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作出说明,并逐级退回申报材料。

(二)市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办结复核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于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分别纳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并根据发放流程进行津贴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作出说明,并逐级退回申报材料。

(三)村(社区)工作人员于每月3日前将高龄老人增加、取消、生存认定及户口注销名单等相关材料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7日前将当月增加、取消、生存认定及户口注销相关材料上报至市民政局。

(五)市(县)、区民政局于每月15日前将发放明细上报市财政局发放补贴。

 

第四章 发放津贴终止程序

第七条 如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地区,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次月起停发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持有异议的,可向市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举报,收到举报材料后,相关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以书面形式给予举报者答复。举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纠正。

第九条 从事高龄津贴审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和发放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人津贴;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津贴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石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大石桥市80-89周岁老年人普惠性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xls

附件2: 停发高龄津贴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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