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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大石桥市政府关闭矿山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及矿业权注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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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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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

为更好的科学谋划我市政府关闭矿山的生态修复及矿业权注销工作,明确修复工作的具体流程及标准,厘清矿业权注销程序,确保矿山修复科学合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代政府起草了《大石桥市政府关闭矿山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及矿业权注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征求广大市民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告期限为一个月(自9月19日至10月19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馈意见。对本办法直接涉及公民(法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持证明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及本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身份证明)于公告期内可向我局申报,依法行使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利;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示期满无异议,我局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地址: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104生态修复室,联系人:李阳伟,联系电话:5833702。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特此公告。  

 

附:1.《大石桥市政府关闭矿山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及矿业权注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9日


大石桥市政府关闭矿山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及矿业权注销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更好的科学谋划我市政府关闭矿山的生态修复及矿业权注销工作,明确修复工作的具体流程及标准,厘清矿业权注销程序,确保矿山修复科学合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0]87号)、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6月13日公示的《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第4部分:建材矿山》(报批稿)、《矿山及其他工程破损山体植被恢复技术》(DB 21/T 2019—201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等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参照《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2年7月26日通过),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大石桥市政府关闭矿山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及矿业权注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一是政府关闭矿山,具体包括政府关闭、取缔、自行废止的矿山;二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第三条  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应当采取下列生态修复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土地得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和改善:

(一)对矿区及其周边采取清除危岩、削坡减荷、坡面防护、修建挡护设施等措施,消除因开采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二)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表土剥离、集中存放,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并采取治理措施处置固体废物,预防或者减少土壤污染;

(三)对矿区及其周边采取修建拦挡坝、截排水沟、集水池、沉砂池和其他废水处理措施等,减少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对矿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分别处理达标后排放或者回收利用;

(四)对植被破坏后裸露的山体等进行生态复绿,对开采活动造成的岩坑、已经塌陷的采空区进行回填、复垦或者综合利用,对不能及时进行回填的采空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五)对尾矿库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溃坝等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土地复垦或者生态复绿后闭库销号;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生态修复措施。

第四条  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流程

1.由政府履行治理责任的,分为三类:一是经认定,确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的;二是经矿山所在辖区镇街确认责任人灭失的;三是应由企业或个人履行治理责任但拒不履行或多次验收不合格的,改由政府代为履行治理责任的矿山。具体工作流程及标准如下:

(一)由矿山所在辖区镇街作为修复治理责任主体,与矿山所在行政村、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权利人共同确定治理红线并进行公告;辖区镇街负责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坚持“一矿一案”;

(二)辖区镇街负责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坚持“一矿一案”,《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经市政府批复后,同时工程设计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辖区镇街依法履行工程招投标程序,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技术复核单位;

(四)施工完成后,辖区镇街自行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同级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确认书。

非法开采行为人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后的验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由企业或个人履行治理责任的,政府关闭、取缔、自行废止矿山的生态修复,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涉事企业向所在地行政村、辖区镇街提出治理申请,由涉事企业或个人会同辖区镇街、行政村、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权利人共同确定治理红线,并进行公告;

(二)编制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自然资源部门对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经市政府批复后,同时工程设计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涉事企业自行依法组织项目施工;

(四)施工完成后提交第三方资质单位的技术复核报告;

(五)自行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终验申请;

(六)终验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确认书;

(七)矿山企业治理验收合格的,依企业申请,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拨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质金的函,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拨付保证金的85%及其利息至自然资源局账户(利息部分由财政局进行核算),后由自然资源局返还企业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对治理成果进行为期两年的后期管护,经自然资源部门二次验收合格后,出具拨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质金的函,财政部门将剩余的15%保证金及利息拨付至至自然资源局账户(利息部分由财政局进行核算),由自然资源局全额返还采矿权人。

第五条  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为期两年的管护责任。两年期届满,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农民集体管护与利用;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管护与利用。

第六条 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管护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责令限期改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他人代为管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大石桥市关闭、取缔、自行废止矿山按照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程序开展注销工作。在明确相关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矿山关闭情况的通知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存在查封、抵押备案等情况的,应待查封解除、抵押解除后予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做好关闭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管理,原则上以闭坑地质报告作为依据。

2.对于存在超采情况的矿山企业,追缴超采部分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3.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矿业权人存在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

4.不涉及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涉及追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且追缴到位的矿业权,按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注销程序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 对拒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原采矿权人和非法开采行为人,采取如下措施:

1.针对已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没收并处以3万元罚款。未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处以3万元罚款;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2.没收原采矿权人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原采矿权人开采破坏行为区域治理,治理费用足额的,不再采取其他行政行为。

3.治理费用不足的和未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由政府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承担。

4.没收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修复费用、罚款。由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矿山的生态修复治理。

5.拒不履行修复义务的,由所在地村集体及镇街负责收回土地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反馈。本办法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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