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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备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大石桥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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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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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科办发〔2026〕2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备案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落实。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 评价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打造良好创新生态,加速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引导培育以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为主的新经济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0年内,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某一细分领域取得突破,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得到市场认可的科技型企业。瞪羚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5年内,表现出成长速度快、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等特征,营收或人员增长率高及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大的企业。独角兽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0年内,具有平台、跨界等属性,表现出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强、未来价值大等特征,获得过较大数额私募投资的未上市企业。

第三条 围绕我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和深地深海空天、先进储能、生物制造、具身智能、量子科技等未来产业。

第四条 按照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省科技厅负责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备案工作。雏鹰企业由各市、沈抚示范区(以下简称各市)科技管理部门按标准开展评价,报省科技厅备案。瞪羚、独角兽企业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价备案。

第五条 省科技厅依托“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开展服务管理。

第二章企业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雏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辽宁省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有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二)注册时间5年内(不含申报评价当年注册的企业,按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计算,以下同),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注册时间5-10年,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且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2.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4.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大连市)的科技奖励或专利奖。

5.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6.企业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7.获得过专业投资机构股权融资。

8.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9.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10.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

第七条申报瞪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辽宁省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有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二)近四年平均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即科技活动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5%(含)以上(注册时间不足4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三)须拥有一项及以上有效I 类知识产权,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时间15年内,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基年营业收入不足1000万元,3年营业收入增长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15年内,基年总雇员数不低于35人,近3年年均雇员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年度研发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核心研发人员数量保持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5年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同比增长率均不低于-30%)。

4.企业注册时间10年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且近3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同比增长率均不低于-30%)。

5.企业注册时间15年内,累计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6.企业注册时间15年内,拥有自主研发并完成网信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含大模型、算法)或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智能系统及AI产品/服务,且上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占总营收≥20%或AI专项研发投入占总研发费用≥30%。

第八条 申报独角兽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辽宁省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有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二)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具有跨界属性、平台属性、自成长属性。

(三)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四)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且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独角兽企业:注册时间10年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

2.潜在独角兽企业:注册时间5年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1亿(含)美元;注册时间5-9年,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含)5亿美元。

3.种子独角兽企业:注册时间5年内,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含)1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 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申报主体在同一评价周期内,可选择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中的一类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经评价备案为独角兽企业的,不得再申报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原持有的雏鹰企业或瞪羚企业称号自动失效;备案为瞪羚企业的,不得再申报雏鹰企业,原持有的雏鹰企业称号自动失效。

第十条 国内其他权威机构最新评定的独角兽(含种子、潜在独角兽)企业,经省科技厅复核后,可视为省级对应培育类别企业。

第十一条 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不应是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企业;不应是各类企业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且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章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恪守诚信原则,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注册登记,在线填报评价表。

第十三条 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雏鹰企业进行评价,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评价工作和雏鹰企业的抽查工作,评价通过的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科技厅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监测和服务机制。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实行年报制度,于每年6月30日前在综合信息平台更新完善相关数据信息。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和服务工作,集聚创新要素资源,扶持企业发展。做好企业调研、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瞪羚、独角兽企业建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支持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支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券购买省内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中试验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0日起施行,《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辽科创办发〔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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