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大石桥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巩固机动车治理成效,根据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24)17号)要求,现就2025年机动车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到2025年12月底,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拟对登记为X-6HD00238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码牌进行注销。
三、对已经淘汰又不自行注销的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统一予以注销。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尽快与我们联系办理相关事宜。逾期未联系的,将按通告规定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予以注销。
四、联系电话:0417-5900306
特此通告。
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