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
| 事项名称 |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
| 业务名称 |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
| 事项编码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尽快开展调查核实,据实出具。无法查清事实或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的,向群众说明情况 | ||||
| 审批依据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三)做好弃婴户籍登记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 ||||
| 权限划分 | 无 | ||||
| 受理机构 | 大石桥市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决定机构 | 大石桥市公安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否 |
| 适用范围 | 捡拾弃婴(儿童)可申请 |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 办理公示 | 大石桥市政务服务网 |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大石桥市公安局:镁都派出所、钢都派出所、南楼派出所、金桥派出所、博洛铺派出所、永安派出所、官屯派出所、虎庄派出所、高坎派出所、沟沿派出所、石佛派出所、水源派出所、旗口派出所、周家派出所、黄土岭派出所、汤池派出所、建一派出所 | ||||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镁都派出所0417-5621110、 钢都派出所0417-5606110、南楼派出所0417-5251452、金桥派出所0417-5840322、博洛铺派出所0417-5377606、永安派出所0417-5225047、官屯派出所0417-5330255、虎庄派出所0417-5300606、高坎派出所0417-5032387、沟沿派出所0417-5117010、石佛派出所0417-5090102、水源派出所0417-5140439、旗口派出所0417-5043606、周家派出所0417-5430171、黄土岭派出所0417-5461162、汤池派出所0417-5400606、建一派出所0417-5480147 | ||||
| 现场办理最多次数 | 0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证明事项 | 否 |
| 申请材料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分数 | 纸质复印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1 | 凡属委托他人代开证明或本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
不能当场办理,需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方可为其办理 |
申请人自备 |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三)做好弃婴户籍登记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2 | 申请为他人出具证明的。应持本人和被证明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被证明人(未成年人持父母或监护人的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作的通知(三)做好弃婴户籍登记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3 | 申请为他人出具证明的。应持本人和被证明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被证明人 | 申请人自备 |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三)做好弃婴户籍登记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 申请条件 | ||||||||
|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三)做好弃婴户籍登记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 ||||||||
| 收费情况 |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
| 不收费 | ||||||||
| 特殊环节 | ||||||||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 无特殊环节 | 无法律依据及描述 | 无实施机构 | 否 | 无 | 无承诺办理时限 | |||
| 审批结果 |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 证照 |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当场送达 | 证明 | |||||
| 救济途径 | ||||||||
| 申请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