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工业单项冠军县评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作用,鼓励县域特色主导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建设,参照《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辽宁省工业单项冠军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统筹、市级监督、县级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建设、优化、使用特色主导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全面赋能县域特色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县域特色主导产业是指菱镁产业,支持内容包括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平台成果应用或转化项目建设以及特色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应为域内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积极开展特色主导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使用的企业。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大石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企业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二)组织对辖区内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三)依据企业建设、优化、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情况提出奖补预算建议。
(四)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密项目外,需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企业建设、优化、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七)配合市级、省级工信部门做好辖区内企业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大石桥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申报企业建设投资核定。
(二)负责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查询。
第八条 大石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项目资金发放确保专款专用。
(二)对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 大石桥市税务局主要职责
对申报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奖补资金使用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起止时间。申报项目建设起止日期应于2022年—2026年之间。
(二)申报企业应有正在实施或拟实施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平台成果应用或转化建设项目,以及特色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特色主导产业项目”),且项目符合《通知》支持方向,实施地位于域内。
(三)申报企业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承担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和应用落地等能力。
(四)实施的特色主导产业项目需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及项目建设所需的前期手续文件(含按规定需办理的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能评、安评等),相关手续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五)实施的特色主导产业项目应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六)项目实施主体需编制完整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成后对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的预期成效等情况。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使用
(一)资金采取事后直接补助形式,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对具有示范效应、创新模式或突出贡献的平台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公共服务平台成果应用和转化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特色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二)对项目单位购买设备、软件、与特色主导产业项目建设相关的厂房和相关办公场所等发生的投资给予补助。
(三)原则上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补贴,补贴上限500万元。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综合效益好,具有拉动潜力且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菱镁产业及相关配套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补贴额度。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由大石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并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向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拟支持项目清单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营业执照、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依法纳税证明、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及建设前期手续、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表及佐证材料(含合同、发票、付款回单)、企业信用报告、承诺书、其他证明材料(平台类项目服务成果、高质量发展建设类项目建设成效等)。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将同一项目、同一内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十四条 对纳入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需按季度向大石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投资发生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大石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实际投资发生额确定资金拨付金额,资金拨付计划报请省、市工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大石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纳入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按月度开展项目调度和建设进度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展。并每季度形成项目建设报告上报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由大石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纳入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进行核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大石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本辖区内奖补资金申报组织工作,做好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奖补资金应用于特色主导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平台成果应用或转化项目、特色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等方面建设。
第十九条 大石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要求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大石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评价。大石桥市审计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综合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奖补资金失信惩戒制度
对在信用查询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不得安排综合奖补资金。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大石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其失信信息推送给当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暂停该企业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大石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石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