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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来源: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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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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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组织实施好我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5〕515号)要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效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现将《大石桥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认真贯彻执行。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4日

 

 

 

 

大石桥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是聚焦粮油生产。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作为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二是聚焦生产托管服务。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探索“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等服务模式。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种(插秧)、防(飞防)、收(机械化收割)等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着力解决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难题。四是坚持市场导向。不干扰当地服务价格,不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正常运行。

二、补助标准及对象

(一)补助标准。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实际验收合格面积,综合本地市场价格,确定每亩补贴标准。各环节补助金额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50元;20%的补助资金支付服务主体,80%支付给服务对象,单个服务对象当年累计享受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服务主体当年累计享受农业社会化补助不得超过50万元,防止垒大户。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资金占比应高于60%。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服务小农户补助标准的80%。

对2024年前结余资金(任务面积未完成的),参照本实施方案,接续统筹安排。

(二)补助对象。为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小农户指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60亩(含60亩)农业经营户。规模经营主体指种植粮油类作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三、主体条件

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服务主体发展单环节、多环节服务。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本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服务年限可参考农机购置年限等。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四、实施程序

(一)确定项目任务。原则上,承担项目服务主体的服务内容应不少于2个环节。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式分别为“种、防、收”(种、防与收的轨迹面积数据须一致);“防、收”(防与收的轨迹面积数据须一致);“收”(轨迹面积数据),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开展项目服务。“种”(插秧)不包括旱田,每亩上限不超过15元;防(单季水田飞防)环节由具有飞防能力、规模及无人机飞防作业资质,每亩上限不超过6元(承担服务对象三次以上飞防服务);收(单季水田、旱田机械化收割)环节,每亩上限不超过29元。

服务主体实施作业环节涉及深松作业、保护性耕作、黑土地保护等其他农业补贴项目,不得与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重复领取补贴。

(二)科学组织实施。按照“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实施。一是制定大石桥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及对象和兑付办法等内容。二是根据服务主体的申请,经各镇街审核后,由各镇街将申请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组织名单(盖章)上报到市农业农村局。

服务主体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服务,并留存服务照片、作业单、服务合同等材料。实施方案印发前,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当年已实施的符合项目要求且验收合格的服务环节纳入补助范围。

(三)严格检查验收。服务主体完成托管服务后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根据《大石桥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分别对种、防、收和防、收及收的环节开展项目验收,并依据实际作业面积核定项目完成情况和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无法采用平台数据验收的,可由服务主体提供有关服务合同、作业单等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人工验收。

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合格服务主体名单和补助金额、服务对象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确定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名单。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

(四)兑付补贴资金。项目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后,市农业农村局向市政府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同时报送市财政局。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有“一卡通”账户的,应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没有“一卡通”账户的,可通过转账形式发放。

(五)推广应用关键技术和高效农机作业服务。玉米服务主要推广宽窄行、大垄双行、水肥一体、化控倒伏、浅埋滴灌、覆膜保墒、种肥同播、分层施肥等关键技术,气力式高性能播种机、免耕播种机、高效低损联合收获机等高效农机作业服务。水稻服务主要推广集中育秧、机插、侧深施肥、“一喷多促”等关键技术,高效低损联合收获机、高端智能高速插秧机、适宜丘陵地区的轻简型插秧机等。大豆主要推广合理轮作倒茬、带状复合种植、提前翻耕整地、精细播种增密、水肥精准调控、“一喷多促”、低损机收等关键技术,气力式高性能播种机、高效低损专用收获机和专用割台等。其他粮油作物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关键技术和高效农机作业服务。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工作要求,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有关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科学公正遴选服务主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函兑付补助资金,切实保护好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的权益。

(二)加强项目监管。要做好项目监督,举报电话:0417-5666426,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要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如服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等情况,一律清出名录,纳入“黑名单”,5年内取消项目申请资格。

(三)加强资金监管。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项目资金,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作业轨迹等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和补助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要组织专人及时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兑付到服务主体或农户等信息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2024年资金兑付情况将作为2026年分配项目任务和资金的重要参考。

(五)加强宣传调度。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充分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积极推动在丘陵山区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附件:

1.大石桥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2.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3.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打分标准

4.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作业单 (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 

5. 服务主体遴选条件及确定方式 

6. 大石桥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   织遴选条件、确定方式及需提供材料


附件:1

大石桥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根据《辽宁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实施。检查验收工作,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向市政府申请落实检查验收经费,确保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正常开展。

承担项目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服务主体),在当年其承担的种、防和收服务环节结束后,分别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第三条  应用智能化设备和数据平台的服务主体,在完善服务协议网签、作业单等数据采集后,由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平台上服务主体的卫星定位系统作业轨迹面积进行技术分析,扣除重叠的无效作业面积后,出具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社会化服务监管数据平台(江苏北斗农机科技有限公司),接收承担项目服务主体的作业轨迹,委托第三方通过核查抽查,验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服务主体没有智能化设备,或者因信号原因智能化设备无法提供有效轨迹的,可以提供服务合同、作业单、作业照片等,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提供服务的证据,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应用智能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的服务主体,需要提交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

服务主体没有智能化设备,或者信号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轨迹的,应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以下材料:

1.以行政村为单位,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表样见附件1)纸质版和电子版;

2.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

3.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作业面积、作业内容,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服务对象签字等;

4.以行政村为单位,服务主体为小农户提供服务时的作业照片2张(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

5.其他能够证明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的材料。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验收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将服务主体名单、服务对象名单、服务内容和面积、远程监测作业面积数据等情况,以及小农户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在接受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所在村公示7天,也可以按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抽查验收工作。如存在异议,应核实情况后再次公示。

第七条 没有监管数据平台的,应当采取电话随机抽查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方式进行验收。对每个服务主体,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5户;少于5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已经出具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的,可依托平台数据进行抽查验收。对每个服务主体,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5户;少于5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抽查验收工作结束后,由第三方出具抽查验收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

抽查验收报告需要第三方盖章。

第十条  服务主体、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主体、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对服务作业过程的真实性负责,监管数据平台的技术服务单位对监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服务主体弄虚作假的,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服务主体清除市级服务主体名录,纳入“黑名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如认为服务主体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的,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技术服务单位予以公示,5年内取消其承担技术服务和保障资格,并对当年该技术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服务主体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第十一条  为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质量,规范营运管理,对服务主体开展服务情况进行打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2)。打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为小农户选择提供参照,鼓励服务主体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以前年度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尚未检查验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2

服务主体在行政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单位:亩、元

序号

小农户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手机)

惠农“一卡通”号

服务项目

服务面积

合同签订日期

兑付补助数额

电话抽查情况

 

 

 

 

 

 

 

 

 

 

 

 

 

 

 

 

 

 

 

 

 

 

 

 

 

 

 

 

 

 

 

 

 

 

 

 

 

 

 

 

 

 

 

 

 

 

 

 

 

 

 

 

 

 

 

 

 

 

 

 

 

 

 

 

 

 

 

 

 

 

 

 

 

 

 

 

 

 

 

 

 

 

 

 

 

 

 

 

 

 


附表:3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打分标准

序号

检查验收内容

检查项目明细及评分标准

分值

项目评分

1

服务主体

服务主体(企业或个人)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20分;存在1条不良记录的,扣2分,直至扣完。

20

 

能向小农户提供宣传单、服务指导价格的,5分;没有,0分。

5

2

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服务合同内容比较完整,双方当事人签字(10分);

合同内容单一,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的,5分;

没有合同的,0分。

15

 

接受服务的小农户认同服务合同,5分;

不认同合同,或者否认合同的,0分。

5

3

作业服务情况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已提供服务,20分;

没能按时提供服务,0分。

20

 

在作业单上,小农户(受委托人)签字认同服务,10分;没有签字,或者不认同,5分。

10

4

纠纷问题

服务后至县级开展检查验收前,没有接到服务双方当事人举报,或者信访的,10分;发生1件纠纷的,扣2分,直到分数扣没。

10

 

5

辅助证明材料

服务主体能够提供服务费收据,10分:不能提供的,0分。

10

 

服务主体能够提供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等轨迹的,5分;不能提供的,0分

5

服务主体能提供作业照片、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在没发生纠纷问题的总分基础上+10分

+10

检查

人员

 

检查

时间

 

总分

 

备注:1.工作人员根据随机抽查选中的每个小农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打分,汇总平均后,得出该服务主体的分值。2.分值≥90,优秀;75≤分值<90,良好;60≤分值<75,合格;分值<60,不合格。      


附件:4

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作业单

镇街(盖章) :

 

 

 

 

 

年   月   日

序号

镇 街

村名

作业时间

作业面积

 

作业内容

(种/防/收)

农机具操作员

终端号

小农户

接受服务方       (身份证号码)

接受服务方(签字)

接受服务方(联系方式)

 

 

 

 

 

+

 

 

 

 

 

 

 

 

 

 

 

 

 

 

 

 

 

 

 

 

 

 

 

 

 

 

 

 

 

 

 

 

 

 

 

 

 

 

合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服务组织(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附件:5

 

 

 

 

 

 

 

 

 

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作业单

镇街(盖章) :

 

 

 

 

 

年   月   日

序号

镇 街

村名

作业时间

作业面积

 

作业内容 

(种/防/收)   

农机具操作员

终端号

规模经营主体

接受服务方       (身份证号码)

接受服务方(签字)

接受服务方(联系方式)

 

 

 

 

 

 

 

 

 

 

 

 

 

 

 

 

 

 

 

 

 

 

 

 

 

 

 

 

 

 

 

 

 

合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服务组织(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附件:6

大石桥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织遴选条件、确定方式及需提供材料

 

 

一、服务主体条件

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服务年限可参考农机购置年限等。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服务主体确定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主体到各镇街申报,经审核公示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社会化服务组织规模、区域布局、服务能力、群众口碑、服务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后,本着服务优先、质量优先、信用优先的原则,择优确定服务组织。

三、提供材料

1、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2、注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一份)

4、购买开展服务农用机械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5、购买农机监测终端设备的发票。(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发票,提供能够证明在使用该设备的相关材料。

6、无人机飞防作业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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