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曾于2024年10月21日对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农宅〔2024〕2号)及2024年12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补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
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该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2024年10月21日对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农宅〔2024〕2号)及2024年12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补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