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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大石桥市中小型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的公告

来源:大石桥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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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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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范围,规范水库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补充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型水库实际,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划定了中小型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经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及保护范围

1、三道岭水库

管理范围:大坝背水坡坝脚线向下游外延400米,大坝两端至分水岭为半径,圆弧与库区土地征用线和河道相交范围内的区域,库区为21米(9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淹没线以下库区水面一周,输水洞四周工程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50米。溢洪道四周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50米,坝下尾水渠至三道岭村南河桥,外轮廓线向外延50米。

水库保护范围:坝下500米,两侧延伸到山脊线区域,水库坝下尾水渠两侧50米,库区为集雨面积内,上游回水线末端以上。

2、周家水库:

水库管理范围:大坝背水坡坝脚线向下游外延215.5米,大坝两端至分水岭为半径,圆弧与库区土地征用线和河道相交范围内的区域,库区为高程123.85米淹没线以下库区水面一周,输水洞四周工程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50米,溢洪道四周工程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50米,其他工程外轮廓线向外延50米。

水库保护范围:坝下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0米,南北两侧延伸山脊线区域,库区为集雨面积以内。

3、虎皮峪水库

管理范围:大坝背水坡坝脚线向下游外延217米,大坝两端至分水岭为半径,圆弧与库区土地征用线和河道相交范围内的区域,库区为正常蓄水位线26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库区水面一周,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10米,

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0m的范围。

4、厢房水库

管理范围:大坝背水坡坝脚线向下游外延193.2米,大坝两端至分水岭为半径,圆弧与库区土地征用线和河道相交范围内的区域,库区为正常蓄水位线306.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库区水面一周,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10米。

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0m的范围。

5、泉大水库

管理范围:大坝背水坡坝脚线向下游外延106米,大坝左端外延五十米为半径的区域,大坝右端为公路北路边,库区为正常蓄水位线44.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库区水面一周,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10米。

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0m的范围。

6、孟屯水库

管理范围:大坝背水坡坝脚线向下游外延10米,大坝两端外延五十米为半径区域,库区为正常蓄水位线62.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库区水面一周,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10米。

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0m的范围。

7、绕山头水库

管理范围:大坝背水坡坝脚线向下游外延100米,大坝左端外延五十米为半径的区域,右端为公路北路边,库区为正常蓄水位线62.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库区水面一周,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10米。

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0m的范围。

8、高士沟水库

管理范围:大坝背水坡坝脚线向下游外延198米,大坝左端至分水岭为半径,圆弧与库区土地征用线和河道相交范围内的区域,大坝右端为溢洪道边线外延五十米,库区为正常蓄水位线207.1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库区水面一周,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10米。

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0m的范围。

9、码石沟水库

管理范围:大坝背水坡坝脚线向下游至坝下排水沟外5米,大坝左端至分水岭为半径,圆弧与库区土地征用线和河道相交范围内的区域,右端为企业用地边线,库区为正常蓄水位线42.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库区水面一周,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10米。

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0m的范围。

10、二道岭水库

管理范围:大坝背水坡坝脚线向下游外延100米,大坝南端外延五十米为半径的区域, 北端至公路南路边,副坝背水坡脚线外延10米,库区为正常蓄水位线78.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库区水面一周,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10米。

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0m的范围。

二、管理要求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已经侵占的,应当逐步退出侵占的土地和水域面积;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管理,制定水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禁止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四)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

(五)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六)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其他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依法加强对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将依据水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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